為預防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規定,現就加強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一、嚴禁在建筑內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連廊、樓梯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二、電動自行車及蓄電池不得“進樓入戶、人車同屋”,嚴禁采用“飛線”等違規私拉電線和插座的方式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三、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500元以下罰款。
五、因違規停放、充電造成火災,構成犯罪的,將按“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重大事故責任罪”追究刑事責任。
廣大居民群眾要切實增強消防安全意識,自覺規范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行為。業主委員會、業主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大對電動自行車停放及充電的管理力度,對違規行為要予以制止。
寧夏回族自治區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3月6日